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
为规范教资格证书补发、换发工作,保障教师资格证书持有人的正当权益,维护教师资格轨制和教师资格证书的严厉性和权威性,遵照《<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法子》和《教师资格证书打点划定》(教人[2001]6号)等有关条目,现就有关事宜提出如下要求:
一、依法打点,保障申请人权益。教师资格证书因遗失踪或损毁需进行补发或换发是教师资格认定的常规性工作,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理当高度正视,依法履行职责,实时打点,无非凡原因不得拒绝或迟延。
二、严酷审核,做好档案打点。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必需对持证人所提交的证书补发或换发的申请材料进行当真审核和归档,并在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新证书的备注页中注明补发或换发的原因和时刻,确保补发或换发后的证书与原证手札息一致。
申请证书换发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需将损毁证书收回,归档存案。
申请补发或换发教师资格证书者应提交以下材料:
1、《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见附件)原件一份;
2、《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复印件一份;
3、本人有用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
申请补发教师资格证书的,还需提交刊登在公开刊行的报刊上的、自刊登之日起已满一个月的证书遗失踪声明原件。
三、规范操作,增强信息打点。证书补发、换发信息应在收集版全国教师资格认定打点信息系统中挂号存案,并作为各地申领补发、换发教师资格证书数目的依据。
四、证手札罕有误,按轨范改换。因教师资格证手札罕有误需改换证书的,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在收集版全国教师资格认定打点信息系统中按照历史数据变换轨范打点,并收回信罕有误证书,归档存案。所改换证书数目按证书耗损统计,不计入证书补发、换发总数。
请精晓知实时传达到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并对照通知要求调整各地现有的证书补发换发法子。
附件: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doc
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
2009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