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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申领规定

发布日期:2012年03月29日 作者: 点击:[]

享受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人员的条件: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以后又依靠死者供养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周岁,无生活来源的;或因病、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以后又依靠死者供养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周岁,无生活来源的;或因病、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具备法定手续的养子女、与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十八周岁、无生活来源;或虽满18周岁但正在普通高校(不包括读研究生或休学工作的)、中专、技校、中学读书无生活来源;或因病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4.工作人员生前抚养的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十八周岁、无生活来源;或虽满18周岁,但正在普通高校(不包括读研究生或休学工作的)、中专、技校、中学读书无生活来源的;或因病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申领流程:

1.教职工死亡后,须由遗属提出申请,到人事处人事管理办公室领取(行政楼321)《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登记表》。

2.遗属携带以下材料到人事处人事管理办公室(行政楼321室)办理相关手续:

(1)遗属有效身份证件及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填写好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登记表”(需由遗属所在地加盖公章)

(3)死亡教职工火化证明

3.经人事处审批后,对符合条件的遗属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证》,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从教职工死亡的次月起按月打卡或到计财处(行政楼217室)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