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农林大学人才引进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大力推进海内外优秀人才引进工作,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才引进与管理工作要围绕学校发展战略和高质量内涵建设的需要,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理念,坚持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公平竞争、择优聘用、合同管理、优胜劣汰的原则,持续优化人才队伍结构,着力提升人才队伍的质量与水平。
第三条在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下,人事处牵头负责人才引进与管理工作,相关学院(部)及职能部门共同负责落实。
第二章人才引进的类别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引进人才分为八个类别:
第一类: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
第二类: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万人计划(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国家教学名师、浙江省特级专家以及相当层次的人才。
第三类:国家优秀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长江学者青年人才(原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国家百千万人才、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人才以及相当层次的人才。
第四类:“海外优秀青年人才引进特殊支持计划”人才。
第五类:钱江特聘教授、浙江省万人计划杰出人才以及相当层次的人才。
第六类:优秀国(境)外专家(教授、副教授)。
第七类:优秀教授(具有博士学位,原则上年龄50周岁(含)以下,学科、专业带头人及急需学科专业人才等)。
第八类:优秀博士、博士后和副教授(具有博士学位,原则上年龄40周岁(含)以下)。
第五条引进人才的基本条件:
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善于团结协作,具备与岗位要求相符的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能力,身心健康。
第三章 引进人才的待遇
第六条学校为引进的人才提供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工资、福利、保险及相应的岗位津贴。同时首聘期内提供相应的人才引进购房补贴和工作条件,详见附表1。
(一)购房补贴
1.对紧缺专业的第七类和第八类人才采取适当上浮引进购房补贴的方式。符合学校战略发展急需、学位点与本科专业建设急需等相关条件要求的专业,可以申请认定为学校紧缺专业,经相关职能部门签署意见递交人事处,由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后,当年度引进人才最高学历专业与认定的校紧缺专业一致的,基础购房补贴上浮30%。
2.对具有海外留学背景的第八类人才采取适当上浮引进购房补贴的方式。具有海外留学经历3年(含)以上并取得海外博士学位人员基础购房补贴上浮30%,具有海外留学经历2年(含)以上人员基础购房补贴上浮20%,具有海外留学经历1年(含)以上人员基础购房补贴上浮10%。
3.引进的第七类和第八类人才,上浮的引进基础购房补贴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4.第八类人才,引进购房补贴实行“基础购房补贴+绩效购房补贴”的方式。其中,绩效购房补贴分类详见附表2。
(二)岗位工资
实行相应的岗位等级工资制度或年薪制、月薪制。
(三)工作条件
提供必要的实验室和办公室用房、科研启动经费(含设备购置费)等。
(四)其它
第一类至第三类人才以及紧缺专业的教授,根据本人意愿,可酌情解决其配偶工作。
第四章人才引进的程序
第七条制定引进计划。每年第三季度,各学院(部)根据专业建设、学科建设以及各类创新平台建设需要,制定本单位人才引进计划,报人事处。人事处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人才队伍现状,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提出下一年度学校人才引进计划,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并提交党委会审定。
第八条发布人才引进计划。由人事处及各学院(部)向海内外公开发布人才招聘信息。
第九条人才选聘。
(一)各学院(部)根据计划需求积极物色人选,对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组织面试、试讲,并就应聘人员的思想道德、学术水平、教学科研能力等进行综合考核,经学院(部)党委书记面谈、学院(部)学术委员会、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将面试反馈表、人才简历及相关佐证材料报人事处。
(二)人事处根据人才引进计划进行审议,或根据实际需要邀请相关职能部门、校内外同行专家对应聘人员的综合情况进行评审,提出聘用意见。
第八类人才,符合学院(部)、学科当年设置的人才引进所需的科研产出基本条件,同时,满足本科和最后学历为国际公认最新世界排名(USNEWS、QS、THE或ARWU)前200名的高校及科研院所、或国内“双一流”高校的毕业生,经人事处处务会研究讨论确定,并向校长办公会通报。
第十条学校审定。第一类至三类人才由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领导小组审议,并提交党委会审定;第四至第八类人才以及其他急需引进的特殊人才,由人事处提出初审意见后,经分管副校长审核,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一条办理聘用。人事处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要求,为引进人才办理聘用相关手续。
第五章管理与服务
第十二条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人才”的管理理念,明确并发挥各学院(部)、学科(或系、或创新平台,下同)等用人单位的主体作用,不断强化服务意识,自觉做好对引进人才的后续服务与管理。
第十三条学校对引进的各类人才实行聘任制,按聘用合同管理。合同内容应明确包含聘期时间、聘期职责和工作目标、条件和待遇等,具体由学校、学院(部)、学科与引进人才共同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人事处帮助协调引进人才的落户和子女入学等事宜。
第十五条明确学校、学院(部)、学科的人才服务与管理职责:
学校:学校人事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及时落实合同规定的工作与生活条件,协助相关部门督查有关待遇和工作条件兑现情况,协助解决各类问题。
学院(部):及时了解和解决引进人才在工作、生活中碰到的困难、问题,掌握其履职及作用发挥的情况,对学科(或创新平台)上报的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并尽快协调解决。
学科:为引进人才构建团队或融入现有教学科研团队。团队负责人对新引进人才要给予指导和帮助,使其尽快融入团队,适应教学、科研工作环境,增强其归属感。做好日常服务管理工作,了解其在校工作时间、工作态度、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或遇到的困难等,要及时帮助解决或如实向相关学院(部)、部门反映,做好服务与引导工作。
第六章考核与评定
第十六条引进人才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与学校签订的合同(聘用协议书)约定的职责,服从学校和学院(部)的工作安排,接受学校、学院(部)、学科的考核。
第十七条学校对人才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聘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
第十八条学校、学院(部)、学科对人才考核与评定的职责分工:
学校(人事处):组织高层次引进人才的聘期考核与评定工作。考核评定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教师评价与发展专门委员会及相关专家或职能部门对照合同的目标与任务具体实施。
学院(部):组织各类人才的年度工作考核,考核结果经党政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学校人事处备案。年度考核未达要求的,应及时提醒告知,并限时改进;组织第六类至第八类人才的试用期及聘期考核工作。
学科:协助学院(部)做好年度与聘期考核的基础工作,包括引进人才的日常工作表现、取得的业绩以及发展潜力等。
第十九条学校、学院(部)与第一类至第五类人才签订三方聘用合同,服务期为10年,首聘期为5年。学校根据合同,对人才的履行职责情况以及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专业建设、社会服务等方面所发挥的作用进行考核评价。首聘期考核合格,可续签或按照学校相关政策继续聘用;如首聘期考核不合格,可以酌情延长1年,仍未完成聘期目标任务者,学校有权解除聘用关系,或经本人申请、学院(部)和学校同意认定,转入普通教师系列。
第二十条学校、学院(部)与第六类至第八类人才签订三方聘用合同,服务期为10年,首聘期为3年。若出现试用期考核不合格或前两2年度考核均不合格,或前3年工作目标未完成,学院(部)有权提出不再续聘申请,报学校审定,解除聘用关系,终止聘用合同。
第二十一条引进人才聘期未满而需要提前终止聘用关系(含调离、辞职、长期离岗、擅自出国、解聘等),应按聘用合同规定退还相应待遇,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章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对于引进的教授,副教授,博士(后),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年龄上可最多破格2岁。
1.业绩特别突出者:以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发表Nature / Cell / Science论文或与上述相当刊物上发表的高质量论文;或主持获得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奖;或主持II类及以上项目(浙农林大〔2018〕94号)等相当业绩。
2.会计学、金融、计算机、风景园林学、建筑学、城乡规划学、数学、艺术(工业设计、艺术设计)、马克思主义理论、汉语言文学(大学写作)等紧缺学科或专业引进的人才;
3.本科和博士学历学位均为国内双一流或国际公认世界排名(USNEWS、QS、THE或ARWU)前200名的高校及科研院所的毕业生。
第二十三条对于以上各类人才,若成功申报海外优秀青年人才引进特殊支持计划(浙农林大〔2019〕2号)或省部级以上人才支持计划,参照浙江农林大学相关文件的规定就高享受相关待遇。引进的海外优秀青年人才,业绩特别突出者年龄40周岁以下且有机会申报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项目1次(含)以上,可以申请第四类人才。第四类人才可直接申请校特设副教授岗位。
第二十四条对于引进的有突出发展潜力的青年英才,可根据岗位应聘条件申请校特设教授、特设副教授岗位。
第二十五条 第八类人才引进待遇支付方式。基础购房补贴在引进协议签订后当年一次性支付,绩效购房补贴在成果递交后当年支付,入职后3年内完成有效。科研启动费在签约并递交项目申请书后支付,首聘期内未使用完的科研启动费,学校予以收回。
第二十六条引进人才若调离学校,由学校解决工作的配偶同时随调。
第二十七条对于不能全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含外籍院士、国(境)外高水平人才),学校鼓励以兼职、共享等形式柔性引进,具体根据《浙江农林大学人才柔性引进管理办法(试行)》(浙农林大〔2018〕67号)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除本办法中已明确排名要求的以外,作为聘期标志性目标任务的均要以浙江农林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教学科研成果奖、论文、专著、专利等均应为第一完成人或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第八类人才绩效购房补贴对应的业绩要求,均要以浙江农林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项目应为主持项目,论文应为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共同第一作者只认可排名第一位作者,共同通讯作者只认可排名最后一位作者。论文SCI收录大区分类及近三年平均影响因子IF3按照论文发表当年中国科学院JCR分区数据库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浙江农林大学人才引进与管理办法(试行)》(浙农林大〔2017〕9号)同时废止。学校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表1:人才引进类别与相关待遇一览表 |
人才类别 |
人才范围 |
引进待遇 |
赠房或购房补贴 |
校内 过渡房(年) |
科研配套经费 (单位:万元) |
岗位待遇 (单位:万元) |
最低服务期(年)
|
自然 科学 |
人文 社科 |
第一类 |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 |
面议 |
第二类 |
长江学者、国家杰青、国家万人计划(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国家教学名师、浙江省特级专家以及相当层次的人才。 |
学校提供购房补贴240万元,用于优惠价格购买人才房一套 |
2 |
200~800 |
100~200 |
80+教学科研绩效 |
10 |
第三类 |
国家优青、国家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长江学者青年人才、国家百千万人才、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中科院“百人计划”人才以及相当层次的人才。 |
学校提供购房补贴140万元,用于优惠价格购买人才房一套 |
2 |
100~200 |
20~50 |
50+教学科研绩效 |
10 |
第四类 |
海外优秀青年人才引进特殊支持计划人才 |
学校提供购房补贴100万元,用于优惠价格购买人才房一套 |
2 |
150 |
40 |
45+教学科研绩效 |
10 |
第五类 |
钱江特聘教授、浙江省万人计划杰出人才以及各省(市)相当层次的人才。 |
学校提供购房补贴100万元,用于优惠价格购买人才房一套 |
2 |
50~100 |
10~50 |
30+教学科研绩效 |
10 |
第六类 |
优秀国(境)外专家(教授、副教授) |
/ |
/ |
/ |
月薪2~10 |
3 |
第七类 |
优秀教授(具有博士学位) |
学校提供购房补贴70万元,用于优惠价格购买人才房一套 |
2 |
30 |
15 |
所聘岗位待遇 |
10 |
第八类 |
优秀博士、博士后和副教授 |
1. 优秀博士:基础购房补贴30万元+绩效购房补贴 2. 优秀博士后:基础购房补贴35万元+绩效购房补贴 3. 具有博士学位副教授:基础购房补贴40万元+绩效购房补贴 |
/ |
10 (特设副教授15) |
8 (特设副教授10) |
所聘岗位待遇 |
10 |
说明:
1. 人才到校工作后学校暂时不能提供赠房的,由学校安排入住过渡房,时间一般为2年。外籍教师因不能购房等客观因素存在时,租房价格不高于校外同类房源市场价。
2. 对不享受赠房资格的人才,由学校校园建设与公共管理处发放租房补贴,时间不超过3年。
3. 若夫妻双方均为学校引进人才,基础购房补贴在就高原则的基础上增加10万元。
4. 人才的年薪均为税前,并包含个人缴纳的社保、公积金以及工会会费等。
5. 人才引进待遇或范围突破本文件规定时,第一至第三类人才以及特殊情况人才由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领导小组审议,并提交党委会审定;第四至第八类人才由校长办公会审定。
6. 教学科研绩效是指根据学校教学科研等奖励政策,所取得的各类奖励性津贴等。
附表2:第八类人才的绩效购房补贴分类及要求
类别 |
要求 |
绩效购房补贴 (万元) |
自然科学类 |
人文社科类 |
A类 |
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1项,并发表SCI收录大区分类一区或IF3>5的论文2篇 |
获国家社会科学或自然科学基金1项,并发表SCI(大区分类二区以上)/SSCI/中文权威期刊论文2篇 |
30 |
B类 |
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1项,并发表SCI收录大区分类一区或IF3>5的论文1篇 |
获国家社会科学或自然科学基金1项,并发表SCI(大区分类二区以上)/SSCI/中文权威期刊论文1篇 |
20 |
C类 |
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1项 |
获国家社会科学或自然科学基金1项 |
10 |
注:第八类人才的绩效购房补贴分为ABC三类,入职后3年内完成有效;论文SCI收录大区分类及近三年平均影响因子IF3按照论文发表当年中国科学院JCR分区数据库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