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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农林大学教职工探亲路费报销规定

发布日期:2012年03月29日 作者: 点击:[]

享受探亲假的条件:

1、凡在学校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待遇。

(1)职工探望配偶的,原则上每年给予一次;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予一次;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予一次。

2、“父母”是自幼抚养本人长大,现在由本人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3、教职工在初期、见习期内不能享受探亲待遇。期满转正定级后,上半年转正的,当年享受探亲待遇;下半年转正的,下年起享受探亲待遇。

4、结婚、离婚当年,不享受探亲待遇。

5、已婚探望父母的,在这四年中的第二年起可享受探亲待遇。结婚当年已享受过的,四年从下一年度开始计算。

6、户口不转而人在外地工作的,不能享受探亲待遇。

7、退休人员不享受探亲待遇。

8、教职工国内探亲假应利用寒暑假进行。

报销探亲路费流程:

1、符合探亲条件的教职工在探亲之前到人事处网页下载中心“工资与福利”栏下载并填写“浙江农林大学教职工报销探亲路费申请表” 。

2、探亲回校后由教职工所在部门核实相关信息并加盖公章。

3、凭 “申请表”和有关交通票据至人事处(行政楼318室)审核。

4、到财务处(行政楼216室)报销 。

报销探亲路费标准:

1、教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按学校相关政策执行。

2、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职岗津贴+省补贴)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本人月基本工资30%部分由学校负担。